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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审计补税应免除滞纳金

       近年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要求,全国各地纷纷以审计或鉴证业务为突破口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有力地推进了注税行业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税务审计和鉴证业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离不开税务机关的政策推动。笔者以为,国家如果能够推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审计补税免除滞纳金的政策,一定能取得广大企业的支持,促进他们主动自觉地接受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并将从根本上推动注税行业的发展。
  从国际惯例上看,韩国之所以有95%的企业愿意委托税务士代理涉税事项,是因为政府有明确的赏罚规定。根据韩国税法规定,对未经税务士签章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要加征20%的税款。相反,中小企业如果委托税务士代理建账,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可给予其减征应纳税额10%的优惠。也就是说,韩国对自觉委托税务中介进行税务审计的企业,不但滞纳金要让,必要时税款也可以让。
  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审计补税加收企业滞纳金有不合理的一面。由于纳税人支付了委托税务中介的费用,其数额在总量上一般相当于滞纳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纳税人为应补税款已付出了相应的经济代价,再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来说就不太公平。从实践上看,由于征收滞纳金对纳税人来说是一种强制性和惩罚性措施,纳税人往往无法接受花钱请人来审查还要缴滞纳金这一事实,因此即使要委托税务中介审计,企业也经常会通过商业贿赂来解决滞纳金问题。
  这又成为商业贿赂的温床。加收滞纳金是手段不是目的,之所以加收滞纳金,就是要用这种惩罚性措施督促纳税人积极纳税。如果企业为了正确纳税而花钱委托税务中介来监督审计,说明企业已经有了积极正确的纳税观念,为什么不给予其一些鼓励,引导其他的企业来效仿呢?
  从可操作性上看,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审计补税免除滞纳金完全切实可行。既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查补入库的税款免除滞纳金,那么,纳税人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税务审计报告》的,其查补入库的各项税款,也应免除其相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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