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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执业有章可循

  随着税务中介行业的不断发展,从业人员越来越多,其中也滋生出不少“害群之马”,想方设法帮助纳税人逃税,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此外,由于没有一定的执业规范标准,注册税务师在操作同样一项涉税业务时,方法和流程往往出现很大差异,这加大了监管的难度。随着《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的实施,上述违反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的行为以及执业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在2010年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改善。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从执业程序、职业道德、证据采集、报告出具等方面,对注册税务师从事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领域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加以规范。从更深远的意义来说,两个准则加强了对注册税务师的监管,而监管的重点已经从过去对资质的监管转移到对执业质量的监管。

     以业界普遍关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为例,目前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提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时,必须由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每年的1月1日~5月31日是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纳税人进行正确的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数量众多的税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注册税务师除了需要理解这些法规外,还要知道如何进行涉税鉴证、如何搜集和鉴定证据、如何完善涉税审核流程、如何出具鉴证报告,这就需要依赖具体准则的指导。

     为了保证税务中介的执业质量,有关机构还要组织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为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提供基本依据。

     另外,要从根本上规范税务中介的行为,必须立法。尽管在现实中税务中介机构能为纳税人提供多种涉税中介服务,但是在法律上对涉税中介的界定非常模糊。税务中介机构需要有一个从法律层面上看起来“体面”的地位。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中,对涉税中介机构的表述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而其他条款涉及税务中介类似或相近的条文明显不足。笔者认为,近年来税务中介业务拓展很快,而且随着企业纳税意识的日渐增强,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在今后会涉及更多领域,税务代理的概念已经跟不上税务中介的发展,应尽快修订。

      笔者建议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时,增加税务中介执业的内容。比如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修订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如果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这种修订能够实现,就为国务院制定《中国注册税务师条例》作好了法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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