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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会费交纳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减轻会员负担,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做好2016年度会费收缴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税协五届四次理事会精神,各地方税协上交中税协会费应做到“应交尽交”。

二、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意见(试行)》(中税协发[2017]29号,以下简称《意见》),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前,2016年度的团体会员会费暂按营业收入总额的0.6%预交,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暂按700元预交,非执业个人会员仍按每年50元预交。

三、根据《意见》,地方税协按照2016年度行业报表表1收入总额及执业税务师人数数据计算团体会员和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按30%比例上交中税协,非执业个人会员会费仍由地方税协全额留用。

四、各地方税协已按原标准收取的会员会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相关事宜。

五、按照中税协五届四次理事会精神,尚未足额交纳以前年度会费的地方税协应补齐欠交金额。

六、中税协将汇总各地方税协2016年度应交会费以及以前年度欠交金额,并向各地方税协印发会费核对函。请各地方税协收到会费核对函后及时核对会费金额,并于2017730日前上交中税协。

开户名称: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营业室

账号:0200080919200146471

请各地方税协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工作,对工作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中税协反馈。

 

 

20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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