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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黑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公告

2012年第1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规定,为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监管,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和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的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31日至2012415,各个税务师事务所具体年检时间请查看网站不另行通知。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时间为201231日至2012530日。

二、年检对象

  201112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和不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员。

  三、年检内容

  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执业质量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的;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的;

  (3)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复核不规范的;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报告不规范的;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的;

  (6)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

  ()执业资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的;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提供分所所在地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分所具备两名或两名以上执业税务师,不包括总所的执业税务师人员)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其他方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3、是否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管理、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未按规定的,将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处理。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的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3、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年检需报送的材料

  ()事务所报送的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2);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3);

4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税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6、税务师事务所的租房协议复印件。

7、税务师事务所年检自查登记表,见附件一、二。

8、上报纸质国家税务总局6张报表前5张报表所报年收入、人员核对与6张报表要一致)

  ()执业注册税务师报送的材料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证复印件。

六、事务所年检必带材料

1、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

2、执业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会员证原件。旧会员证换发新版会员证,2寸彩照每人一张。

七、年检程序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及国家税务总局6张报表前5个报表报送材料时间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于201221日进行自检,填写年检报送材料,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经事务所负责人对表中的内容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220日前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外地市税务师事务所可通过快递报送。      

()重点抽查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各税务师事务所上报年检资料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迟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将作为抽查的重点单位。

八、年检要求

   开展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和规范注税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税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确保年检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O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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