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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

(2010年1月30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根据2011年7月14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四届四次理事会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先进,调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 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 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规定的奖项、范围、程序。
第三条 奖励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可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等级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条件。具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突出贡献奖:
(一)为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进程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拓展业务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地位、扩大行业社会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因事迹突出被国家及部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或表彰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奖励等级及标准:
(一)三等奖 :一万元; 
(二)二等奖: 三万元;
(三)一等奖: 五万元;
(四)特等奖:奖励金额根据贡献大小研究决定。
第七条 获奖者由中税协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奖励的推荐和申报
第八条 奖励由中税协秘书处和地方税协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 奖励项目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税协监管部推荐和申报,包括事迹材料和拟授奖励等级(申报表见附件);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奖励的审定和监督
第十条 中税协监管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向会长专题会汇报。
第十一条 会长专题会对监管部的初审意见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提交奖惩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奖惩委员会对会长专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奖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审议结果持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据材料)向中税协监管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提出异议的个人,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中税协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十五条 中税协监管部在受理异议后,通知奖励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书面报中税协奖惩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奖惩委员会可组织调查,并做出调查结论。
第十六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及有异议的奖项作出结论后,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研究结果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公告社会。
第十八条 奖励申报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核实后,取消奖励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实施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税协突出贡献奖申报表.doc

文件类型: .doc 中税协突出贡献奖申报表.doc (38.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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