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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

我国于1994年建立税务代理制度。1996年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1999年两部门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标志着我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的正式建立。
  一、考试组织管理机构
  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分数线,审定考试大纲、发放资格证书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试教材的编写、征订、发行(教材发行工作委托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办理。考生报名时,由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组织预订考试大纲和各科教材)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包括组织考生报名、安排考场、维持考场秩序等。
  二、考试报名条件
  (一)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人员,要有从事经济、法律工作8年的工作经历。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人员,具有从事经济、法律6年的工作经历。
  (三)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从事经济、法律4年的工作经历。
  (四)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毕业人员,具有从事经济、法律2年的工作经历。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人员,具有从事经济、法律工作1年的工作经历。
  (六)直接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人员。
  另外,对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规定评聘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职务人员和参加考试取得上述资格的人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科目及优惠政策
  考试科目有五科,包括: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卷面分数除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100分外,其余4个科目均为140分。
  对具有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且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免试其余3个科目。
  四、考试用书
  (一)指定用书。包括考试大纲及各科目考试指定教材。
  (二)参考用书。包括各科考试习题集、各年度考试试题分析及答案汇编。
  五、考试时间及考试周期
  注册税务师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这几年都安排在6月份。
  除享受考试优惠政策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通过2个考试科目外,对参加全部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规定了考试周期。考生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即第一年至第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至第四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内通过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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