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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注册税务师简报2014年第14期(总第33期)

 

龙江注册税务师简报

2014年第14

                                        (总第33期)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461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

发展的若干意见》学习解析(三)

《若干意见》重申了注税行业执业范围和约束机制

(一)重申了涉税服务业务范围

1.代理税务登记;

2.代理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理建账记账;

4.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代理增值税(抵扣联)发票网上认证;

6.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增值税涉税服务;

7.代理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8.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9.受聘税务顾问、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代理税收行政复议、涉税培训;

10.代为办理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申请;

11.代为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12.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二)重申了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鉴证;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鉴证;

4.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

5.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特定税种纳税情况鉴证;

6.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鉴证:

8.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鉴证;

9.申请退、抵税款和享受减、免税()鉴证;

10.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1.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

12.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1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重申了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我省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或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取得涉税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取得涉税执业资质、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重申了违规问责机制。对于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重申了严禁强制代理、指定代理。《若干意见》强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要遵守自愿的原则,“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要求或指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涉税事宜,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利用税收管理权为税务师事务所指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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